(2014)沙法民初字第03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何理与黄光乾、王保珠、王保明、罗开灵、尹廉开、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理,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光乾,王保珠,王保明,罗开灵,尹廉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3335号原告何理,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路9-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保明,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光乾,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保珠,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保明,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罗开灵,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尹廉开,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理与被告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光乾、王保珠、王保明、罗开灵、尹廉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