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惠民,李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袁国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惠民,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树臣,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惠民、李树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做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1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生审判员 王友林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