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开民初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海安县大公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海安县织布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大公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海安县织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民初字第0557号原告海安县大公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恪桢。委托代理人王苏军。被告海安县织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存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集体资产公司与被告织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体资产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集体资产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体资产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集体资产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友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