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东红村民委员会与李伟兴承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东红村民委员会,李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东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东红村。法定代表人:谭锡堂,主任。被执行人:李伟兴。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江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7003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于2014年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李伟兴位于礼乐镇向荣管理区五村[土地证号:新府集建字(1989)第172200031号]58㎡集体土地使用权中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现处理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海法执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卫 民代理审判员 郭 亮 亮人民陪审员 吕 秀 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司徒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