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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欧志玲诉刘芳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050号原告欧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系刘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刘某某表叔。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仕斌人民陪审员  刘仁恒人民陪审员  曾卓雄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