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陈闫娥与枣庄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闫娥,枣庄人民政府,李台俭,陈峰,李太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枣行初字第8号原告陈闫娥。委托代理人王媛,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人民政府。住所地,光明大道2621号。委托代理人王淑政,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力。第三人李台俭。委托代理人姜广臣,山东信雅律师事务律师。第三人陈峰。委托代理人刘凯,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太俭。原告陈闫娥因与被告枣庄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台俭、李太俭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案件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闫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闫娥负担。审判长 徐宝芬审判员 张昌民审判员 温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