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行查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舒秀梅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博行查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敬志强,局长。被执行人舒秀梅,女,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舒秀梅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0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03日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3)3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3)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舒秀梅,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院认为,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3)3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舒秀梅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3)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舒秀梅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2000元,加处罚款2000元,共计4000元。三、被执行人舒秀梅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舒秀梅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晖审判员 李 菲审判员 柳鹏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华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