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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贺建平与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建平,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贺建平,男,62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贺建平与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一停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胜飞审 判 员  李学友代理审判员  张玉昆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