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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仲保字第2-4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刘金南等21人与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共四十八案民事裁定书32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南,袁顺华,杨新元,刘月秀,孙志贵,谭玉桃,陈双先,周阳峰,黎旭文,周晶,彭美雄,彭章平,王海峰,李云宝,李慧菁,李晋圭,周苏有,王桂梅,胡勇敢,彭伟,周运期,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仲保字第2-49-32号提请人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刘金南,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镇外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3********。申请人袁顺华,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供销社宿舍***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9********。申请人杨新元,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车站路**号世代华庭*座****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69********。申请人刘月秀,女,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9********。申请人孙志贵,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0********。申请人谭玉桃,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2********。申请人陈双先,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潭府乡白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0********。申请人周阳峰,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4区**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6********。申请人黎旭文,女,196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4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4********。申请人周晶,女,199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4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3********。申请人彭美雄,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3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4********。申请人彭章平,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3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8********。申请人王海峰,男,198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路新塘坡*组***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311985********。申请人李云宝,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黑石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61********。申请人李慧菁,女,199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黑石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92********。申请人李晋圭,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黑石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7********。申请人周苏有,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长桥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9********。申请人王桂梅,女,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码头西海龙苑*栋**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74********。申请人胡勇敢,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码头西海龙苑*栋**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76********。申请人彭伟,女,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68********。申请人周运期,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五一西路**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69********。被申请人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139号汇金大厦。法定代表人方志奇,该公司董事长。提请人株洲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刘金南等21人与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共四十八案,根据刘金南等21人申请,于2014年4月3日提请本院对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刘金南等21人申请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周运期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延伸段湘江四季花园6栋103号房屋及牌照为湘BB99**奥迪小型越野客车、李晓彦以其所有的牌照为湘BD28**奔驰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金南等21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刘金南等21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冻结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三、查封周运期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延伸段湘江四季花园6栋103号房屋及牌照为湘BB99**奥迪小型越野客车、李晓彦所有的牌照为湘BD28**奔驰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坤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