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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9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芙蓉与张爱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芙蓉,张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979-2号申请执行人王芙蓉,女。被执行人张爱玲,女。申请执行人王芙蓉与被执行人张爱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17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芙蓉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3100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486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2月28日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查封被执行人张爱玲名下牌号为陕A89X**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该车现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2014年3月13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85300元,扣缴执行费6403元后,已将剩余78897元执行款退付申请执行人王芙蓉。2014年3月28日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查封被执行人张爱玲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路X号X幢X房屋一套,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登记其他房屋故不宜处置。执行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线索通知书和被执行人下落调查表,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具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9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