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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国理与雷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理,雷朝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江国理,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住内乡县湍东镇董堂村江沟**号。委托代理人:黄延提,男,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朝文,男,汉族,48岁,住内乡县村屈庄组。原告江国理与被告雷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查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国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江国理负担。审判长 曹 群审判员 杨吉密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秦峻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