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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沈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