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沈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