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封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强民、刘帅顺与王卫民、王树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民,刘帅顺,王卫民,王树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刘强民,农民。原告:刘帅顺,农民。被告:王卫民,农民。被告:王树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民、刘帅顺诉被告王卫民、王树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民、刘帅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强民、刘帅顺承担。审判长  耿长春审判员  鲍丽霞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建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