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强民、刘帅顺与王卫民、王树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民,刘帅顺,王卫民,王树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刘强民,农民。原告:刘帅顺,农民。被告:王卫民,农民。被告:王树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民、刘帅顺诉被告王卫民、王树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民、刘帅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强民、刘帅顺承担。审判长 耿长春审判员 鲍丽霞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建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