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商初字第0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召清、孟琪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琪琪,孟召清,王军民,宋巨合,宋巨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商初字第0483号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梅,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孟琪琪,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孟召清,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军民,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宋巨合,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宋巨好,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琪琪、孟召清、王军民、宋巨合、宋巨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琪琪、孟召清、王军民、宋巨合、宋巨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巍代理审判员 黄文文人民陪审员 张红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