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分庄信用社与侯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分庄信用社,侯林峰,郑智生,刘士静,申文革,崔海亮,张买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116-1号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分庄信用社。负责人苏小霞,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文学,男,该社信贷员。被告侯林峰,男。被告郑智生,男。被告刘士静,女。被告申文革,男。被告崔海亮,男。被告张买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分庄信用社诉被告侯林峰、郑智生、刘士静、申文革、崔海亮、张买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分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分庄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郑卫民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人民陪审员 马 克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