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1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孙伟审 判 员 景坤人民陪审员 李楠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