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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余行初字第8号原告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诉讼代表人熊铭刚。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保庆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周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诉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 洁审 判 员  唐平君代理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