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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王镜杰,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永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