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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方某与雷某、彭某遗产继承纠纷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雷某,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方某,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雷某,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彭某,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原告方某与被告雷某、彭某遗产继承纠纷一中,原告方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君    一人民陪审员 续留良人民陪审员许毅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段    孝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