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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调确字第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项茂法、何振苓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茂法,何振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调确字第055号申请人:项茂法。申请人:何振苓。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项茂法、何振苓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项茂法、何振苓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4年4月9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项茂法赔偿给申请人何振苓医疗费、车损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等共计叁万陆仟元(含已经支付的捌仟肆百元)。不足部分由何振苓自行负担。二、申请人项茂法的医疗费、车损自行负担。三、现场施救费、看车费各自凭据支付。四、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以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瞿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