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刑执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建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0029号罪犯王建平。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9年7月、1990年1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吸毒分别于2000年8月、2001年1月被强制戒毒三个月。曾因吸毒分别于2001年9月、2004年8月、2007年12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劳动教养二年。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锡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3月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3月10日,本院立��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4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昊、张云祥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苏州监狱指派警官朱友广、戴新红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建平及其所在监区警官陈玉龙、罪犯龚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王建平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认为,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依法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平于2012年2月17日入监,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王建平能够自觉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积极肯干,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并能搞好集体和个人���生。2013年3月王建平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王建平的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2012年度、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犯、二次以上故意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建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4月9日起至2034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审 判 员 桂南平代理审判员 臧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