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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于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堂,燕军,吉安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591-1号申请执行人于堂。被执行人燕军。被执行人吉安斯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堂与被执行人燕军、吉安斯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张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耿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