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刘××与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姜×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刘××,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淑敏,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