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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刘××与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姜×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刘××,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淑敏,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