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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北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坤洋犯抢劫、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坤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襄北刑执字第322号罪犯赵坤洋,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2日作出了(2006)谷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坤洋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9年6月、2011年6月、2012年9月三次经本院裁定减刑计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坤洋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已获三次表扬,一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坤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坤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殷名九审 判 员  何绍建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志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