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青岛亚澳物流有限公司与李保新、无棣县成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亚澳物流有限公司,李保新,无棣县成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赵东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81号原告青岛亚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峰,总经理。被告李保新,男。被告无棣县成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崇新,经理。被告赵东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亚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保新、无棣县成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亚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亚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人民陪审员 王君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曲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