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437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贻君,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