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白凤与根全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根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后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白凤,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根全,男,4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了原告白凤诉被告根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根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根全于2012年12月28日,从我借款5,000.00元,口头约定过几个月还款,并为我出具了一枚借据。欠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中的一切费用。被告根全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根全于2012年12月28日,从原告借款5,000.00元,口头约定过几个月还款,并为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中的一切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款借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原告的主张和当庭陈述,能够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被告理应积极偿还欠款,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根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凤欠款本金5,000.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文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