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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马海波与常红艳、关春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波,常红艳,关春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马海波,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杨旭,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红艳,女,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关春花,女,1971年8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波诉被告常红艳、关春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波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波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 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