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马海波与常红艳、关春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波,常红艳,关春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马海波,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杨旭,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红艳,女,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关春花,女,1971年8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波诉被告常红艳、关春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波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波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 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