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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执行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陈卫明与刘仰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明,刘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榕执行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陈卫明,女,1974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刘仰兵,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卫明与被执行人刘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榕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95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各被执行人未主动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仰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龙彪执行员  高德辉执行员  杨景靖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