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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民终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良君与丁远方、李先堂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远方,李良君,李先堂,扬州市海润石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终字第0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远方,系江都市新区华宇石材厂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君。原审被告李先堂,系江都区新区宏伟石材厂业主。原审被告扬州市海润石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丁远方与被上诉人李良君、原审被告李先堂和扬州市海润石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由于被上诉人李良君、原审被告李先堂和扬州市海润石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并直接影响到原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故应查明事实后,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910元,退还上诉人丁远方。审判长  华桂祥审判员  徐东庆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尤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