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何云南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甲,罗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云南,何添城,何文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刑终字第13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男,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系被害人何某某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甲,女,194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何某某的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乙,男,200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何某某的儿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丙,女,200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何某某的女儿。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丁,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何某某的妻子,上诉人何某乙、何某丙的母亲。诉讼代理人马巍武、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五名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云南,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霄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辩护人曾晓明、林汉坤,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添城,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霄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辩护人林伟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何文城,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霄县。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云南、何添城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何文城犯窝藏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罗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罗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及被告人何云南、何添城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审阅上诉状及辩护意见、代理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9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云南、何添城一家与邻居被害人何某某等人因相邻权纠纷而发生口角并打斗,何云南持杀猪刀砍中何某某右手腕,何某某躲闪中遭何添城阻拦,何云南又刺中何某某右腰腹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因腰腹部被尖锐刀具所刺,致右肺、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何文城明知何添城已被公安机关追捕仍开车帮助其逃离云霄县,后在平和县境内被抓获。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丁、何某乙、何某丙、罗某甲、何某甲分别是被害人何某某的妻子、儿子、女儿、母亲、父亲,案发后,被告人何云南、何添城的家属向云霄县司法局马铺司法所预交了人民币2万元欲作为赔偿款。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何某甲、何某戊、何某己、罗某乙、李某某、罗某丙、何某庚、何某辛、何某壬、何某癸、何某子、何某丑、何某寅、何某卯、何某丁、何某辰、罗某甲、方某某、吴某某、曾某某、何某巳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DNA个体识别鉴定意见、扣押到的物证杀猪刀一把、现场视频资料等,被告人何云南、何添城、何文城亦供述在案。原判认为,被告人何云南、何添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文城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共同犯罪中,何云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添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何文城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何文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何云南、何添城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何云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犯罪后表现等情况,应限制减刑。被告人何云南、何添城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云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何云南限制减刑。三、被告人何添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被告人何文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五、被告人何云南、何添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丁、何某乙、何某丙、罗某甲、何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84048.86元,其中被告人何云南赔偿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何添城赔偿人民币84048.86元,被告人何云南、何添城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何某甲、罗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的上诉理由:请求增加判赔尸体保存费73000元。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基本相同。上诉人何云南的上诉理由:1、原判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错误,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2、其具有防卫意图,系防卫过当。3、被害人及其亲属有严重过错。4、其具有自首情节。5、原判认定其在捅刺何某某时何添城有帮助行为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基本相同。上诉人何添城的上诉理由:1、其在何云南捅刺何某某时未实施帮助行为。2、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3、应认定其有自动投案。4、其家属有交纳20000元赔偿款,但未在附带民事判决中予以抵扣,也未作为其从轻量刑的情节。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基本相同。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9日上午9时许,上诉人何云南、何添城一家与邻居被害人何某某等人因相邻权纠纷而发生口角,后在何云南家门前发生打斗,何云南持一把杀猪刀砍向何某某,何某某抵挡时被砍伤右手腕,接着何添城抱住何某某,何云南持刀捅刺何某某右腰腹部一刀致其倒地。何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因腰腹部被尖锐刀具所刺,致右肺、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上诉人何云南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诉人何添城在外潜逃,原审被告人何文城明知何添城已被公安机关追捕仍开车帮助其逃离云霄县,后二人在平和县境内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2、证人何某甲(被害人何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9时许,他与何云南就其在建房屋坂坪问题理论,他要求何云南家四楼的坂坪不要延伸到他家,超出40公分的部分要拆掉,何云南回应叫他家的年轻人来。他的儿媳何某丁与何云南吵了几句,何云南的妻子何某己就冲过来揪住何某丁的头发,二人互相拉扯。何某某过去要把二个女人分开,何添城用手臂抠住何某某脖子并拉到何云南家里,何云南持一把尖头杀猪刀将何某某捅倒在地。何添城持竹竿打他但被他躲开,何某辛就去追打何添城但没打到。3、证人罗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他看到何云南家门口有很多人,还有几个妇女在厮打,后得知是何云南和何某某二家由于房屋坂坪问题发生冲突,他看到何云南的妻子何某己与何某某的妻子何某丁互相拉扯头发。何某某和何云南在争吵,何添城拿了根竹竿由屋内往屋外捅,何某辛持木棍招架,将何添城的竹竿打掉在地。随后何云南回屋内拿了把杀猪刀出来,朝何某某头部砍过去,何某某用右手去挡,手腕被砍中,后退了好几步。何添城的竹竿被打掉后顺势从左侧抱住何某某,左手抓住何某某的左手,右手按住何某某的右肩膀,何云南便持刀朝何某某右腹部捅了一刀,何云南拔出杀猪刀,何添城也放开了何某某,何某某就倒在地上,何云南、何添城都跑进何添城屋内。几个妇女将何某某从何添城家里往公路上抬,他过去按住何某某腹部伤口帮助止血,接着他们将何某某抬到何云南屋内,之后送到马铺卫生院抢救。案发当时何某某没有持工具。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辨认,罗某丙确认了何云南和何添城。4、证人何某辛(被害人何某某的亲属)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接近10点,他看到有人在吵架,走过去见何添城持竹竿要打何某甲,他随手拿了一根木棍将竹竿挡开,何添城的竹竿掉在地上,何添城很生气就喊要对付他。何云南持一把杀猪刀向他冲过来想吓唬他,但他持木棍何云南也不敢靠近,双方对骂几句后何云南转身走了回去,他一不留神见何添城从后面用右手揽住何某某的脖子,左手抓住何某某的左大腿,接着何云南持杀猪刀站在何某某的右侧,用力捅进何某某右腹部,整个刀身几乎都进入身体里,何某某就倒在何添城家门口。他看见何添城要往市场方向跑,就追了过去但没追到,追赶时何添城手里有持一截竹竿之类的东西。5、证人何某癸(被害人何某某的哥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9时许,他骑车经过何云南家门口时,见父亲何某甲与何某某就何某某在建房屋四楼坂坪的问题争论,他停车后返回现场,见何某甲、何某某正与何云南、何添城争吵,何添城拿手机拍摄,他上前阻止,之后就离开现场。七八分钟后,他又到现场,看到何云南的妻子何某己正在拉扯何某某妻子何某丁的头发。何添城站在其家门口持一根长约三米的竹竿往外捅,当时门外站着何某甲和他堂兄何某辛,何某辛就持木棍抵挡。他上前帮忙时被李某某持竹竿打,他抓住竹竿后滑了一跤,起身后看见何添城站在何某某身后,用右手抵在何某某的脖子后方,左手抱住何某某的左腿,何云南手持一把杀猪刀捅进何某某右腹部,之后何云南、何添城就逃跑了。他有看见何某己的头部有受伤流血,后来发现何某某右手还被砍了一刀。6、证人何某己(上诉人何云南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9时许,何某卯、何某丁、何秀恋、何某辰等五六个妇女到她家理论建房坂坪一事,当时罗某乙也在场和对方理论,后双方越吵越凶就打了起来并互相拉扯头发,她的头部被打伤。接着何云南、何添城与对方男子何某甲、何某某、何某辛、何某壬等人也打了起来,她有听到何某甲喊“还出杀猪刀了”,然后有几个人将何某某扶到马路中间,之后又抬进她家,对方也停手了,何添城家的摩托车旁有一滩血迹。7、证人罗某乙(上诉人何添城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9时许,她、何某己和对方何某辰等五六个妇女在她家门口发生争吵,对方先动手,双方就打起来。她与何某辰等二个妇女扭打,被对方按在沙堆上打。何添城用手机进行录像,后何添城、何云南与对方男子也打了起来。后不知何故对方停了下来,她身上多处皮外伤,被扶进家里,看到摩托车旁有大块血迹。8、证人李某某(上诉人何云南的母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9时许,何某甲夫妇到她家就建房坂坪问题进行交涉,何某某等人则站在公路旁,何添城拿手机录像想把当时情况记录下来。不久何某丁、何某辰、何某卯等几名妇女就与她的二个儿媳妇何某己、罗某乙扭打起来,何某某等男子持木锤和铁锤冲到她家门口。她非常害怕就闪到何云南屋内,过了一会,她看见何添城被何某辛追赶往马铺市场方向跑了。她走到门口见何某某半蹲在何添城家门口边,衣服上都是血,何添城家地板上也有血迹,接着何某某被人扶到公路旁,后又扶到何云南屋内。何某己坐在地上头部流血。9、证人何某戊(被害人何某某亲属)的证言,证实何云南家因建房时四楼板坪延伸向相邻的何某某家,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案发当天她在家门口见何某某的父亲何某甲路过,并称要去找何云南家理会,接着她就听到何云南及何添城在喊“叫你们年轻的人来”,然后就看到何某某走向何云南家。双方争吵声很大,当她赶到现场时何某某已浑身是血倒在何云南家门口。10、证人何某卯(被害人何某某亲属)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早上,她途经何云南家门口时,见很多人在争吵,何某某的妻子何某丁被何云南妻子何某己揪住头发按在地上,她上前将何某己推开,此时听见有人喊道“建南被人拿猪刀杀死了”,见何某某全身是血倒在何云南家门口。后来发现何某某手腕处有一个伤口。11、证人何某丁(被害人何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9时许,她在家中听到有人喊“叫年轻的过来,老头过来干嘛”,她和何某某出去,发现是何某甲由于建房坂坪问题和何云南等人争论,当时对方有何云南夫妻、何添城夫妻及李某某,双方发生争执,何云南妻子何某己动手抓她的脖子和头发,并把她按倒在地,后听到有人喊“建南被杀猪刀捅死了”,何某己才松手。她听到有男人喊“建南……有一个抱,有一个捅……被捅死了”。12、证人何某辰(被害人何某某的亲属)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9时许,她看见何某某的妻子何某丁与何云南的妻子何某己在何添城家门口扭打,何某丁被何某己压在公路上打,她上前欲将二人分开,何添城的妻子罗某乙见状就靠过来与她扭打。过了一会,她听见有人喊何某某被人捅伤了,她们就松手,见何某某全身是血躺在地上,她去搀扶时见何某某右手小臂处有一个伤口。13、证人何某庚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9时许,他看到何某甲、何某癸及其儿媳与何云南一家人吵架,何添城有拿手机在录像,过了一会吵架声音更大人也更多了,他担心出事就打电话报警。他看到何某某全身是血躺在何云南家门口,何某某的家人将其抬进何云南屋内,后又抬上车送去医院。何云南老婆头上流血坐在何添城家一楼。14、证人何某壬(被害人何某某的亲属)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9时左右,他在家中听到有人喊“何某某被人捅死了”,出门时见何某某身上流血躺在何添城家门口。15、证人罗某甲(被害人何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0时左右,她听到家门外有人喊叫,出门时见何某某倒在何添城家门口,全身是血。16、证人何某寅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将近中午时分,何添城在他的店门口打电话说“赶紧过来,马铺寨杀死人”。他还看到何某辛持木棍追何添城,但追到距离何添城约40米处时停下离开。17、证人何某巳(上诉人何云南、何添城的哥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0时左右何添城有打电话和他联系,称其与别人在家里打架,其被何某辛追打跑到集市。他就赶到何添城家,见何某某身上很多血躺在何云南屋里。民警有问他何添城去哪里了,他回答不知道,民警有交代如有看到何添城要叫其去派出所做笔录。当天傍晚,何添城打电话给他叫他带一些换洗衣服到平和县安厚镇政府宿舍楼给其,他就叫外甥“阿光”送去,之后他也骑摩托赶到安厚镇政府大门口,发现有一个穿警服的人,他马上打电话告诉何添城,何添城没说什么。18、证人吴某某(上诉人何添城的亲属)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9日10时许,何添城打电话给他称邻居组织了很多人去其家惹事,他就叫何添城报警并把现场情况拍下来。过了20分钟后,何添城又打电话称对方有人死了,之后又打了几次电话,内容大致是马铺派出所民警要其去做笔录,并说要将手机上的视频送到漳州寄放在他这里。当晚8时许,他和何添城约好在平和县安厚镇政府宿舍305室见面,何添城还说要叫人带衣服送到该房间用于投案后换洗。过了10多分钟,有个叫“阿光”的男子就将一袋衣服送过来。接着公安机关就来找何添城了。19、证人何某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0时左右,何添城打电话叫他载其去江头,他从马铺市场何某寅的药店门口接上何添城载到他江头的家里,他又返回马铺市场继续干活。13时许,何添城再次打电话给他称其哥哥何云南与人打架,对方要报复其,其要赶去漳州将视频拷下来再回云霄找刑警说清楚,并让他帮忙联系车辆。他就联系了何文城,并将何添城说的事也告诉了何文城,何文城答应了并自己和何添城联系。当晚派出所民警找到他询问何添城去向,他才知道何云南捅死了何某某。他还配合民警联系何添城问其在何处,但何添城不告诉他具体位置。20、证人方某某(云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9日晚上何添城打电话给他,称自已是凶杀案嫌疑人何云南的弟弟,案发时在场,有用手机录了案发过程,并称要到漳州把视频刻录后再投案将案情说清楚。他就叫何添城第二天到治安大队找他,他再带何到刑侦大队投案。但是何添城之后没有联系他。他当时有打电话给刑侦大队刑警,对方说正在追捕何添城。21、证人曾某某(马铺派出所出警人员)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何某甲报案称何某某因建房问题与何云南、何添城发生纠纷,继而打斗,何某某被何云南用杀猪刀捅伤。接警后,他与多位民警赶赴现场,安排人员抢救何某某,并在何云南家四楼将何云南抓获。经讯问,何云南拒不交代作案工具去向,后他在何添城房子一楼往二楼楼梯拐角处发现一把尖头杀猪刀,刀上带有血迹,何云南承认该刀具系作案工具。他将该刀具提取,并将何云南带至派出所。2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上诉人何云南扣押杀猪刀1把,木制刀柄,长度约36厘米。24、现场视频、照片等视听资料,证实上诉人何添城拍下何某某被杀前双方冲突的情况。2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何某某系腰腹部被尖锐刀具所刺,致右肺、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6、DNA个体识别鉴定意见,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蛇皮袋上血迹、刀具上血迹、刀套上血迹为何某某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11×1021倍,现场木棍上血迹中不排除含有何某某的DNA成分。2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归案证明,证实何云南、何添城、何文城的归案情况。28、户籍证明,证实何云南、何添城、何文城及被害人何某某的身份情况。29、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审被告人何文城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30、云霄县人民法院(2012)云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何荣(何云南之父)与何某某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诉至云霄县人民法院,后被驳回诉讼请求。31、上诉人何云南供述:案发当日9时50分左右,何某甲、何某某、何秀金、何某丁等人到他们家就房子坂坪问题进行交涉,对方要求他家四楼坂坪不要超越对方地界,双方发生了争执。对方男的离开后,还有几个女的留下来骂他们,他的妻子何某己从外面回来,何某某的妻子何某丁等几名妇女就去打何某己,双方互相拉扯头发,何某己的头部被打出血,他及家人跑出来劝架,对方在何某甲及何某某的带领下持木棒和镀锌管等工具冲了过来,追进他家里往他们身上又捅又打。他就跑到二楼夹层厨房拿了一把杀猪刀冲下楼,持刀挥舞想把对方赶出去,但对方打的更凶,他很生气就冲过去对准何某某的脖子砍去,何某某用右手阻挡时手臂被他砍伤,接着他又朝何某某的腹部捅了一刀,他还想朝何某某心脏再捅一刀时何某某往外逃走,对方其他人看到该情况也退了出去。何添城拿着一根竹竿跑了出去,何某辛追了一段就没再追了。他持刀起先是想吓唬对方,但后来看到对方在他家里乱打乱砸,他非常气愤,就想一定要捅死一个人来出气,如果对方不退出去就全部都捅死。他持刀砍何某某脖子就是想砍死对方,但被何某某用手挡了,他捅刺何某某腹部后又继续捅心脏就是为了捅死何某某。之后他将杀猪刀放在了二楼楼梯旁,派出所民警来抓他的时候将刀一起扣押了。对方何某辛、何某癸、何某壬都有持木棍或镀锌管,何某甲和何某某没有持工具。辨认笔录,证实何云南指认了作案工具。32、上诉人何添城供述:何某某住在他家隔壁,中间隔了一个1.2米的小巷,何某某一家因不满他家建房时将四楼坂坪延伸出30公分,与他家发生争执。案发当天10时,何某甲、何某某、何某辛等七八人到他家交涉,要求他将延伸的水泥板收回,还想冲上楼拆钢筋,何云南不让对方上楼,还叫来了妻子何某己,双方发生口角,接着双方妇女就扭打在一起,他在一旁用手机录像,何某某看到后就来抢手机,他不让何某某抢,何云南也加入扭打。何某辛、何某某等人持木棍冲过来打他和何云南,他从家里拿出一根竹竿朝对方打去,何某辛用木棍抵挡致使竹竿断成二段。他在和何某辛对打的过程中,有看见何云南和何某某、何某甲扭打在一起,何云南有跑进家里去但很快又出现了。他的竹竿被打断后,何某辛就追着他打一直追到马铺市场。接着他到姐夫何某寅家将手机内的视频拷贝到电脑上,然后回到家中,派出所民警已到现场,他家楼下摩托车及地板上有很多血,他问何云南怎么回事,何云南说刚才持刀将何某某砍伤了,之后民警就将何云南带走了。他朋友“老黑”过来说对方正组织人要打他,他很害怕就和老婆罗某乙到何某子家暂避。晚上18时左右,他叫何文城开车载他到漳州找小姨子罗文珍想将视频再拷贝一份,但罗文珍不在家,他们往回走行至平和县小溪镇至安厚镇途中被抓获。还供述打斗中何某某、何某甲及对方妇女没有持工具,其他人都有拿木棍。他有告诉何文城他家和何某某一家打架以及何云南持刀将何某某捅伤的事。案发后他的亲戚何炳阳叫他联系其在云霄公安局的同学方某某投案,当晚20时他联系了方某某并称第二天早上去投案。33、原审被告人何文城供述:案发当日13时许,何某子打电话给他称何云南将何某某打死,让他租辆车载何添城到外面躲避,以免被对方打,且何添城还有一些事情要交代,办完后何添城就会回刑警大队交代清楚。16时许他到何某子家见到何添城,何添城称双方是因为房子坂坪问题发生争执,开始是妇女争吵,后何某某等人冲到家里打人,何云南拿杀猪刀朝何某某肚子捅两下,后何某某死亡,何云南被民警带走。何添城有将何某某等人闹事的情况用手机录下来,现在要拷贝出来留作日后的证据。他问何添城何某某的死亡是否与其有关,何添城否认,他又问为何要在外躲避,何添城称怕被何某某家属打且还有事情要交代,叫他载其到漳州。他就开车载何添城到他位于龙海百花村的租房内,他还看了何添城录制的视频,但只听到声音看不见人,何添城称是因何某某不让其拍摄,手机被对方扔掉,还掀起衣服让他看被何某某用木锤打伤的伤口。接着何添城就出门办事,约一小时后何添城称其被公安上网(通缉)了,让他载其到平和安厚镇找亲戚罗文珍,并称其有打电话跟云霄公安局民警联系好隔天回刑警队说清楚。他就载何添城开往安厚镇,路上被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害人何某某生前系农村居民,根据2012年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67.2元/年,其死亡赔偿金为199344元。上诉人何某甲、罗某甲系被害人何某某的父母,二人均系农村居民,由何某某和何建平、何某癸、何建河、张素贞五人共同扶养;上诉人何某乙、何某丙系何某某的儿子、女儿,二人均系农村居民,由何某某及其妻子何某丁共同抚养。上诉人何某甲、罗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诉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按其起诉确定为59215.36元。根据2012年福建省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4979元/年,本案的丧葬费确定为22489.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酌定为3000元。综上,何云南、何添城的犯罪行为给何某甲、罗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84048.86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提供的户籍证明、云霄县马铺乡马铺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何云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经查,被害人何某某因相邻纠纷找何云南一家理论,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或违背道德的行为,虽然双方的妇女和男子先后有发生拉扯打斗,但现有证据既无法证实哪一方先动手,也无法证实何某某在此当中的具体行为,不应认定何某某本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告方实施犯罪或激化了其加害行为的程度,被害人本人并不存在过错。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何云南、何添城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主观上,何云南在侦查阶段供述,他持刀起先是想吓唬对方,但后来看到对方在他家里乱打乱砸,他非常气愤,就想一定要捅死一个人来出气,如果对方不退出去就全部都捅死。他持刀砍、捅被害人就是想杀死对方。从何云南的供述来看,其杀人的目的明确,犯意坚决,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何云南持杀伤力极大的作案工具杀猪刀,捅刺的部位均选择被害人要害部位,根据法医鉴定,刺中被害人右腰腹部的一刀创道极深,致被害人右肺、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说明何云南捅刺的力度极大,印证了其欲杀害被害人的主观心态。综上,原判认定何云南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何添城帮助控制何某某,对何云南的故意杀人行为起辅助作用,原判认定何添城亦构成共同故意杀人正确。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何云南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防卫过当的理由。经查,首先,何云南虽供述称被害人何某某有持工具追打他,但无法得到其他在场目击证人证言的印证,证人罗某丙、案发现场视频及照片均证实何某某未持工具,何云南及何添城在侦查阶段亦均供述何某某未持工具,何云南亦未经法医鉴定证实有受伤,故无法认定何某某有针对何云南的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存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其次,即便本案被害方有其他人针对何云南实施了不法侵害,何云南针对何某某实施加害行为,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同时,其实施捅刺行为时并非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亦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第三,上诉人何云南在与被害方发生打斗后,返回房内寻找作案工具杀猪刀,直接捅刺被害人何某某致其死亡,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殴斗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综上,本案不存在防卫性质,不构成防卫过当。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何云南、何添城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何云南在作案后即返回家中四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无证据证实何云南明知被害方已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不应视为自动投案,亦不构成自首。何添城在案发后虽有打电话向公安人员表明要到公安机关交代清楚的意愿,但其归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不符合自首要件。关于上诉人何云南、何添城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何添城在共同犯罪中未实施帮助行为的理由。经查,根据四位现场目击证人罗某丙、何某甲、何某辛、何某癸基本一致的证言,可证实何添城在斗殴中控制住被害人何某某,对何云南的捅刺行为起了帮助作用。上诉人何添城提出四位目击证人中何某甲、何某辛、何某癸是被害方的利害关系人,罗某丙当时在何炳煌家里距离现场40多米,不可能看到案发全过程,证言不实。经查,罗某丙在证言中已明确其先是在何炳煌家门口,后走近案发现场站在何正木家对面马路边,而何正木家与案发现场何云南家系隔壁,故罗某丙能看清案发全过程是正常的,且证言内容与另三位目击证人证言能够相印证,应予采信。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何添城提出家属预交的2万元应在附民判决中予以抵扣并依此作为从轻情节的理由。经查,其家属虽有向马铺乡司法所预缴2万元丧葬费,但被害方未领取,亦未表示谅解,原判未作为量刑情节认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何某甲、罗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提出应判赔尸体保存费73000元的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诉请单独判赔尸体保存费于法无据,该费用应包含在丧葬费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云南、何添城因相邻权问题与被害人产生纠纷,何云南竟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何添城在旁帮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何文城明知何添城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共同犯罪中,何云南系直接致死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添城帮助控制被害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何文城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何文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对何云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何云南、何添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何某甲、罗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何云南、何添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何某甲、罗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民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云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郑阿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刘征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南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