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李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李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刘文华,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周家沙埠村村民。被告李树东,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刘文华与被告李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华诉称,2012年1月31日,被告李树东因资金紧张,向他借款200000元,使用一年。后他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为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树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被告李树东向原告刘文华借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文华现金贰拾万元整使用一年借款人李树东(捺有手印)2012年1月31日。2014年2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经核实,被告认可借款200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树东向原告刘文华借款20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借款事实清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树东偿还原告刘文华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