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苏德彬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彬,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苏德彬,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系广元市利州区五福租赁站业主。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永济东路79号。原告苏德彬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德彬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苏德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鲍柏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