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行终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和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5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和,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营,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亚华,男,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制处民警。委托代理人何伟成,男,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制处民警。上诉人李和因要求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和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李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李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兰芳代理审判员 王琪璟代理审判员 赵 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伍爱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