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汉市西湖路东段122号。法定代表人:朱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远和(特别授权),男,汉族,系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万某某,男,汉族,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叶成俊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