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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建英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英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1398号罪犯张建英,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继续追缴赃款589751.02元。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被告人张建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8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建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建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