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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李运林与峨眉山市宏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林,峨眉山宏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林,女,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峨眉山宏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龙池镇马坪村,组织机构代码:76230594-3。法定代表人:金泽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运林申请执行峨眉山宏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61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