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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徐晗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晗,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23号原告徐晗,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辉,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晗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晗以被告李辉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晗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徐晗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