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7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沙与中国经济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沙,中国经济出版社,吴中宝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7862号原告李沙,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号。被告吴中宝。本院受理原告李沙与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吴中宝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沙于2014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沙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沙撤回对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吴中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