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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沙民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沙民初字第0196号原告王建新。委托代理人解旻,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涛涛。被告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红,职务不详。被告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负责人朱剑文。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建新诉被告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建新称其与被告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已协商解决纠纷。为此,原告王建新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