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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艳丽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丽,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06号原告孙艳丽。委托代理人李二兴,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医院院长。原告孙艳丽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艳丽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艳丽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孙艳丽。审 判 长  王 昊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亚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