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艳丽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丽,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06号原告孙艳丽。委托代理人李二兴,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医院院长。原告孙艳丽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艳丽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艳丽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孙艳丽。审 判 长 王 昊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亚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