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兰诉被告李明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兰,李明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刘淑兰,女。被告李明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兰诉被告李明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