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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兰诉被告李明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兰,李明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刘淑兰,女。被告李明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兰诉被告李明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