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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经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经初字第3676号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张福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晨光,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少葵,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男,汉族,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晨光、杜少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4月16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水一方住宅小区1.34#、1.35#、1.37#、1.38#、1.40#工程交给被告施工,工程于2009年10月完工,原告组织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验收过程中,因被告的竣工验收资料保管不善,部分丢失,原告将自己保存的资料交给被告进行完善。被告拿走资料后,拒绝向原告交付包括原告资料在内的竣工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致使上述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无法完成,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1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专用条款32.1约定:“竣工图由承包方在竣工后10日内提供”。既然工程已经交付验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是被告的义务,与其他事项无关。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款的约定,请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决被告:1.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交付在水一方住宅小区1.34#、1.35#、1.37#、1.38#、1.40#工程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2.负担诉讼费用。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合同的第33.2条约定原告确认竣工报告后我方才交付竣工工程,在原告没有确认竣工报告的前提下,我方就交付了竣工工程。第二、原告没有将任何材料给我方,我方也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材料。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证据二、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该工程已经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被告单位也加盖了公章。竣工验收报告没有具体的时间的原因是,竣工验收合格之后15天内应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逾期将被罚款,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所以没有注明日期。此工程是2009年10月份完工的,之后组织验收,由于被告没有提供竣工资料,所以不能说竣工验收工作全部完成。通过原告举证并发表的意见,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认定作为本案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6日,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原称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在水一方住宅小区1.34#、1.35#、1.37#、1.38#、1.40#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装修,双方还约定了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及价款。该工程于2009年10月完工,原告组织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现被告未向原告交付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1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专用条款32.1约定:“竣工图由承包方在竣工后10日内提供”,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在水一方”住宅小区1.34#、1.35#、1.37#、1.38#、1.40#工程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晓勇审 判 员  宋庆国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