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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1099-1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02赵丹与吴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吴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1099-1102号原告赵丹,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吴佳伟,住址湖北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2011年至2014年所有借款为由,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回六案的起诉。六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已由原告预交200元),本院按规定共计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预交及本院收取金额详见下表)。案号1099号1100号1101号1102号预交受理费50元50元50元50元本院收取受理费12.5元12.5元12.5元12.5元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秀(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