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高晔与江苏宏协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晔,江苏宏协建材有限公司,薛宏宇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064号原告高晔。委托代理人周业莽、倪晗,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宏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宏宇,董事长。第三人薛宏宇。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立春、费丹华,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晔诉被告江苏宏协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宏宇股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晔撤回对被告江苏宏协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宏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0元减半收取9190元,由原告高晔负担。审 判 长 刘慧玲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四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