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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明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吉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