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法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6年3月5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再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江再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