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林达明与陈德忠、林玉英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达明,陈德忠,林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保字第20号原告:林达明,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孙添坚,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德忠,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玉英,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受理原告林达明与被告陈德忠、林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达明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德忠、林玉英价值人民币4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达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林达明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闽星佳园14#楼405室商品房一套;二、查封陈德忠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岐阳新村7号楼407室商品房一套。查封扣押期间,被告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欣宇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希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