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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陈正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明,陈正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刘光明。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陈正勇。原告刘光明诉被告陈正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刘光明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