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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2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裴雯、严奇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裴雯,严奇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2586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孙光文。被告裴雯,女,汉族,1959年4月5日出生。被告严奇,男,汉族,1960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秀(代)第1页,共1页 搜索“”